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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002 在中国成人卵巢上皮癌、子宫内膜癌和其他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试药报名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4-27|浏览次数:31

STRO-002 在中国成人卵巢上皮癌、子宫内膜癌和其他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试药报名

一、项目信息

药物名称一项评价 STRO-002 在中国成人卵巢上皮癌、子宫内膜癌和其他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初步有效性的 I/IIa 期研究
适应症
晚期恶性实体瘤
试验专业题目STRO-002 在中国成人卵巢上皮癌、子宫内膜癌和其他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 I/IIa 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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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要求

入选标准

1 Ⅰ/Ⅱa期:在执行任何与方案相关的程序(包括筛选评估)之前,必须获得受试者/法定代表签署的书面之前同意书

2 Ⅰ/Ⅱa期: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

3 Ⅰ/Ⅱa期: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4 Ⅰ/Ⅱa期: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

5 Ⅰ/Ⅱa期:根据RECIST 1.1版,患者必须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非放射治疗野)

6 Ⅰ/Ⅱa期: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恢复到 NCI CTCAE v5.0等级评价 ≤ 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7 Ⅰ/Ⅱa期:充分的骨髓储备以及器官功能,筛选期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值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a. 血常规检查(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G-CSF)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00/μL;血红蛋白 ≥ 90 g/L;血小板计数 ≥ 90 × 103/μL b. 肝脏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对伴肝转移的受试者,允许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碱性磷酸酶 (ALP) < 2.5 × ULN;胆红素 < 1.5 × ULN c. 肾脏:血肌酐≤ 1.5 × ULN或肌酐清除率 (CrCl) > 40 mL/min(Cockcroft-Gault 方程)

8 Ⅰ/Ⅱa期:筛选期和C1D1 给药前,经12导联心电图检查,使用 Fridericia 校正公式按心率校正的 QT 间期计算值 QTcF < 500 ms

9 Ⅰ/Ⅱa期:愿意依从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研究治疗、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程序和要求

10 Ⅰ/Ⅱa期:育龄妇女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且结果为阴性。育龄妇女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后16周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口服、胃肠外或植埋式激素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屏障避孕药,伴侣使用乳胶避孕套或行输精管切除术。 育龄妇女定义为:未经手术绝育(即双侧输卵管结扎、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或非绝经后(绝经定义为无其他医学原因的前提下至少连续12个月无月经(包括月经、不规则出血、点滴出血等),血清雌激素和促卵泡激素水平在绝经后女性的实验室参考范围内)

11 I期:经至少1线标准治疗后复发和/或进展、或无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没有其他获批的治疗方案 评价既往治疗方案数量的规则: 辅助治疗 ± 新辅助治疗被视为 1 线治疗。 如果患者达到 CR 或 PR,并且在完成前一方案与开始维持治疗之间未发生临床、生化或放射学进展,则维持治疗(例如贝伐珠单抗和 PARP 抑制剂 [PARPi])将被视为前一治疗线的一部分(即,未单独计数)。 如果在无临床、放射学或生化进展的情况下,多药治疗方案的一种组分因毒性而停药或改变,则将该改变视为前一种治疗方案的一部分(即,未单独计数)。 如果在 1 个周期后因毒性而停止治疗方案,且记录无临床、放射学或生化进展,则该治疗方案将不被计为单独的治疗线。如果记录不可用,在批准入组前需要与申办方讨论。 放疗不计入单独的治疗线。 激素治疗不计入单独的治疗线。

12 I期:受试者必须有以下组织或细胞病理证实的肿瘤类型之一: a. 卵巢上皮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 b. 上皮性子宫内膜癌(子宫内膜样腺癌;浆液性腺癌;未分化癌;混合上皮癌;或未另行规定的腺癌)、非小细胞肺癌、三阴性乳腺癌等晚期恶性实体瘤

13 I期:如有可用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至少6张未染色切片),需提供以便进行FolRα表达检测

14 II期:各队列需满足以下标准: 队列A和B(卵巢癌):病理诊断明确的高级别浆液性卵巢上皮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且既往治疗满足以下标准: 铂类药物耐药(铂类药物治疗的缓解持续时间为铂类药物治疗末次给药后 3-6 个月),且既往共接受过 1-3 线治疗方案,或 铂类药物敏感(缓解持续时间为铂类药物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或更长时间),接受2 线铂类药物治疗后疾病进展且既往共接受过 2-3 种治疗方案,或 在 1 线铂类治疗和 1 线非铂类治疗后进展,如果禁止接受二线铂类治疗方案,则接受总计 2-3 种既往治疗方案(需要文件和申办方批准) 队列C(子宫内膜癌):病理诊断明确的子宫内膜上皮癌(子宫内膜样腺癌;浆液性腺癌;未分化癌;混合上皮癌;或未特指的腺癌 [N.O.S]),且至少1线含铂化疗方案或1线含免疫治疗方案治疗后疾病复发或进展,且既往不超过3线治疗方案 队列D(非小细胞肺癌):病理诊断明确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且既往治疗满足以下标准: 无基因突变者:如同时接受1线铂类双药化疗和抗PD-1/PD-L1联合给药,则既往至少接受1线治疗且总计不超过4线治疗方案;如序贯接受铂类双药化疗和抗PD-1/PD-L1,则既往至少接受2线治疗且总计不超过4线治疗方案 存在基因突变者:至少接受1线已批准的靶向治疗,且既往不超过4线治疗方案 队列E(三阴性乳腺癌):病理诊断明确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ER、PR、HER-2均为阴性。ER、PR阴性定义为:IHC ER< 1%,IHC PR < 1%。HER-2阴性定义为:IHC HER-2(-)或(1+),HER-2(2+)者必须行FISH检测且结果为阴性;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但不超过4线全身性抗癌治疗

15 II期:受试者需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或筛选期间进行的活检组织,并在筛选期间进行评估,A队列满足经免疫组化检测FolRα≥ 75%,B队列满足经免疫组化检测FolRα≥ 25%且< 75%,C、D、E队列需满足经免疫组化检测FolRα≥ 25%。申办方可能会根据更新的临床研究数据进行界值调整

16 II期:对于A队列和B队列需既往接受贝伐珠单抗治疗,或由于医学原因不适合贝伐珠单抗治疗(需注明原因)

排除标准

1 Ⅰ/Ⅱa期:既往接受过含有微管蛋白抑制剂的 ADC(如Immunogen 的 mirvetuximab, Mersana 的 XMT-1536,其含有抑制微管蛋白聚合的澳瑞他汀衍生物)

2 Ⅰ/Ⅱa期:既往接受过其他靶向FolRα的药物治疗

3 Ⅰ/Ⅱa期:对单克隆抗体治疗或抗体相关融合蛋白治疗有重度过敏或速发过敏反应史

4 Ⅰ/Ⅱa期:既往抗肿瘤治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2 周内接受过 PARPi,3 周内接受过其他治疗性抗肿瘤抗体,10 周内接受过放射性或毒素-免疫结合物(例如 ADC),首次给药前1 周内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放疗/重大手术(手术的定义参照国家卫健委2022年12月6日发布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4级手术)或正处于手术恢复期(研究者判断加入临床试验尚存风险)

5 Ⅰ/Ⅱa期:预先存在的具有临床意义的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或慢性角膜疾病、角膜移植史或需要持续治疗/监测的活动性眼部疾病,如不受控制的青光眼、需要玻璃体内注射的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活动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伴黄斑水肿、黄斑变性、存在视神经乳头水肿和/或视力下降、视力模糊、结膜炎、角膜炎、白内障伴显著视力损害、葡萄膜炎和干燥综合征、干眼症

6 Ⅰ/Ⅱa期: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

7 Ⅰ/Ⅱa期:伴发其他恶性肿瘤。对于既往或当前患有恶性肿瘤的受试者,需要与申办方讨论以确定入组资格。(允许合并以下肿瘤的受试者入组:≤1B 期宫颈癌;非侵袭性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缓解持续时间 > 10 年的局部恶性黑色素瘤;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低风险原位乳腺癌;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浅表性非侵袭性膀胱癌);已行根治手术治疗的甲状腺癌

8 Ⅰ/Ⅱa期:正在进行免疫抑制治疗,包括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注:允许接受生理替代和使用外用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入组

9 Ⅰ/Ⅱa期: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 II 级或以上)、基线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 50% 和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经申办方批准,允许研究入组前存在无症状的稳定性房性心律失常 ≥6 个月、期外收缩或轻微传导异常的受试者入组

10 Ⅰ/Ⅱa期:已知存在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癌性脑膜炎

11 Ⅰ/Ⅱa期: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患有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定义为 1 秒用力呼气量 (FEV1) < 预期值的 40%),或活动性肺炎、间质性肺病、放射性肺炎

12 Ⅰ/Ⅱa期: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重大脑血管疾病史,如卒中

13 Ⅰ/Ⅱa期:经治疗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者腹腔积液;不可控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定义为不能通过治疗原发病、抗结核、抗感染、利尿剂控制或者需3 周一次或更频繁的反复胸腔/腹腔穿刺引流

14 Ⅰ/Ⅱa期: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血清阳性

15 Ⅰ/Ⅱa期: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与过其他临床研究并使用研究药物者

16 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对于首次给药前12个月以前诊断为药物或酒Ⅰ/Ⅱa期:精滥用的患者,只有在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没有表现出实际的药物或酒精滥用的情况下才可入组)

17 Ⅰ/Ⅱa期:需要使用含叶酸补充剂(例如,叶酸缺乏症)的患者

18 Ⅰ/Ⅱa期: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

19 Ⅰ/Ⅱa期: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0 Ⅰ/Ⅱa期: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诊断急性或亚急性肠梗阻

21 Ⅰ/Ⅱa期: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有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22 Ⅱa期:患有原发性铂类难治性疾病的患者,定义为一线含铂化疗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反应(CR或PR)或出现疾病进展

23 Ⅱa期: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有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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