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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148注射液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临床试验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4-14|浏览次数:34

RC148注射液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临床试验

一、项目信息

药物名称评价RC148注射液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的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试验专业题目RC148注射液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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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要求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本研究,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男性或女性受试者≥18岁。

3 东部合作肿瘤学组性能状态(ECOG PS)评分为0或1。

4 预期生存期超过12周。

5 根据RECIST v1.1标准,基于影像学检查,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6 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标准治疗后无法耐受,或受试者拒绝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恶性实体肿瘤患者。

7 受试者能够提供肿瘤组织标本/活检肿瘤样本(组织切片8-10片),用于回顾性完成细胞程序性死亡蛋白-配体1(PD-L1)表达水平及MSI/MMR 状态等生物标志物相关检测。用于标志物检测的肿瘤标本应来自进入试验前的最近时间点。在无法获得存档样本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在筛选时进行活检。如果研究者认为穿刺存在重大风险,则不考虑肿瘤活检。

8 充足的骨髓、肝脏和肾脏功能被定义为: 进行血常规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小板或红细胞,未使用促血小板生成素(TPO)、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白细胞介素-11(IL-11)等药物,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 1.5×109/L,血小板≥ 100×109/L, 血红蛋白≥ 90g/L, 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 ALT、AST≤2.5×ULN(已知有肝转移时≤5×ULN), 血清肌酐≤1.5×UL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尿常规结果显示尿蛋白<++;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的受试者,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如果两种检测方法都被采用,则将使用 24 小时尿液采集测得的数值用于确定资格)

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排除标准

1 怀孕或哺乳期。

2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受试者(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HBV DNA 滴度高于正常值上限;HCVAb 阳性同时检测到HCV RNA滴度高于正常值上限)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结果阳性。

3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者。

4 既往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史,器官移植史的受试者。

5 在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即免疫调节药物、皮质激素类药物或免疫抑制性药物);但是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因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而接受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被视作全身治疗,允许使用和入组。

6 受试者在开始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的28天内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抗PD-1/PD-L1/CTLA-4抗体)或其他免疫疗法或接受研究药物给药之前,经历过由于免疫治疗的毒性导致永久停用免疫治疗的情况。

7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与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并接受过试验用药者。

8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某些成分或类似药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

9 正在接受抗凝血药物(如华法林、阿哌沙班和肝素)治疗的受试者。使用预防性剂量肝素(如低分子量肝素[LMWH])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该研究。

10 受试者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最后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手术、化疗(2周方案化疗为首次给药前3周,口服化疗药物为首次给药前2周)、放疗和生物治疗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或首次药物给药前1周内接受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包括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或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骨/其他单发转移瘤的姑息性放疗;

11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v5.0的0或者1级(脱发、色素沉着及其他≤2级的长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除外)。

12 存在有临床症状的第三间隙积液(大量胸水或腹水)

13 由研究者判断的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

14 可能严重危及受试者安全或影响研究完成的合并症,如胃肠道出血(筛查前4周内)、筛查前 4 周内咯血史(单次咯血> 2.5 mL 鲜红血液)、消化性溃疡(筛查前4周内)、肠梗阻、肠麻痹、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肾衰竭、严重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和未控制的糖尿病。

15 筛选期 QTc 间期>450 ms(男性),QTc 间期>470 ms(根据3次筛查心电图的平均值);既往有长/短QT间期综合征的家庭史或个人史;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目前正在接受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或植入心律失常除颤装置。

16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经历过动脉/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无症状且无需治疗的肌间静脉血栓除外)和肺栓塞。

17 筛查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塞病史,严重或不稳定的心绞痛,冠状动脉或外周动脉旁路移植,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3级心力衰竭,或未控制的高血压。

18 受试者在首次研究给药的2周内使用皮质类固醇(每天>10毫克)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系统治疗的情况。

19 存在脑转移的受试者,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入组:前提是病情稳定,给药前4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并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8天停止使用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对于癌性脑膜转移,不论其临床症状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20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或介入治疗,且未完全恢复(肿瘤活检、穿刺除外)。

21 既往或当前患有不易控制的精神病。

22 依从性差,预期无法配合完成试验程序的受试者。

23 由研究者决定不适合本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24 既往同时接受过靶向VEGF/VEGFR 和PD-1/PD-L1的抗肿瘤药物;

25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

26 研究给药开始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经治疗后可预期痊愈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定于经充分治疗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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